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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81002679459X/2022-94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发改〔2022〕41号 成文日期: 2022-04-24
发布单位: 市发改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WLD02-2022-0001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4 15:59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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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切实发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特制定了《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4日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创新行政监管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实施“强工兴市”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三)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适用条件

本意见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发改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的,市发改局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首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备案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市发改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本意见的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耐心细致教育引导当事人依规备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印发《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2.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3.《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附件2:

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我(单位)因  被你局予以查处,我(单位)属首次违法,对查明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现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我(单位)已认识到错误,承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今后自觉依照规定备案。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类别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

项目监管类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备案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