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温岭市会展业奖补资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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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办展及参展单位: 为加快我市会展行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9〕30号)、《关于公布2021年度支持展会目录的通知》(温商务发〔2021〕36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度温岭市会展业办展及参展补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二)企业2021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或被依法关停的,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以行政处罚字号年限为准)。 (三)与商务相关的行业组织。 同一项目已享受部级、省级、市级资金奖励或补助,已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未达到的可予以补足。 二、补助范围 (一)支持举办国家级展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冠以“中国”名称,国际标准展位在450个以上并在温岭举办的专业展览会,每届给予举办单位10万元奖励;当年列入商务部重点引导支持的展会,再增加5万元奖励。对参加中国工量刃具展览会的温岭本地生产性参展企业实行补助,标准展位1000元/个;特装展位8000元/个,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标准展位或1个特装展位。 (二)支持举办规模型展会。对在温岭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且连续举办两届的专业展览会,每届展出面积在5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的,给予举办单位5万元奖励;每届展出面积在6000平方米-7000平方米的,给予举办单位6万元奖励;每届展出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举办单位8万元奖励。 (三)支持引进战略性新兴专业展会。为我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专业展览会,对引进企业给予奖励。办展规模达到35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规模达到500个以上的国际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对由市政府新主办的展会,给予本地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每个标准展位1000元,连续补助三届。对列入政府支持名录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20%补助,单个企业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市政府组团参展的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温岭市财政专项资金云平台(http://218.205.106.222:88/),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附件(首次登录者请先注册),申报工作于2022年5月16日截止,逾期系统关闭。 (二)平台完成填报提交审核通过后,申请表连同附件资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一式两份,送至市会展服务中心(市政府712室)留档,联系人:肖晨,联系电话:0576-81667126。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经公示后拨付奖补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办展单位需提交2021年度温岭市会展业办展(参展)补助申请表,办展方案、展会安全责任状、展会总结,备案表复印件;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社会团体)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等复印件;展会场地租赁合同、租赁费缴款凭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2021年完税证明。 (二)参展单位需提交2021年度温岭市会展业办展(参展)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等复印件;展会参展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展位费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2021年完税证明。 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所有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五、申报原则 (一)各参展企业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复印件资料须加盖公章。企业提供资料内容不全不清的,或提供的以现金支付或个人名义支付的项目,不予认定受理。 (二)各参展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不得虚报展位、违规骗取补助资金;企业不得将展位随意出售、转让、赠送或私下套用他人企业品牌、寄卖他人产品,对发现以上行为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补助资格。对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各类我市会展资金补助的资格。 (三)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的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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