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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起草说明】关于公开征求《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8 16:35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温岭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张敏

电话:81768819

传真:86138574

电子信箱:wlscl@163.com 

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568号


附件:1、《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温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18日




附件1: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残工委〔 202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活保障“提低”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一级、二级的肢体、言语、听力、视力残疾人以及所有智力、精神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30%确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具体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温政发〔2016〕5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安居工程补助

1、补助对象

有建房或房屋修缮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特困残疾人和其他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残疾人不列入此项补助。

2、补助标准

低保家庭20000元以内;低保边缘家庭15000元以内;非社会救助对象10000元以内。其中,非社会救助对象仅限镇(街道)结合家庭经济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残疾人。安居工程总补助额不得超过实际修缮费用。已享受安居补助的,无特殊情况十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第1档标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代缴)。

(四)临时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需要扶助救济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其中1000元以内的由镇(街道)直接发放。临时困难补助一年只能补助一次。

二、就业创业“扩中”政策

(一)创业补助

1、补助对象

具有一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残疾人种养殖业补助3000元以内。

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的创业补助。享受我市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二)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1、补助对象

具有一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对银行贷款80000元以内部分,在个人承担3%的年利率后,其利息剩余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残疾人本人创办就业创业基地的,享受贴息的银行贷款提高到200000元。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间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四)残疾人个人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残疾人个人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补贴。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对持有《低保边缘救助证》的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肢体、精神、智力、视力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20%给予补助。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间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五)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

在合法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从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视力残疾人。

2、补助标准

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3000元。

(六)残疾人就业创业种养殖基地补助

1、补助对象

残疾人创办(需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3人及以上)或非残疾人创办(需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及以上)的种养殖合法经营实体。

2、补助标准

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残疾人创办的基地满1年,经验收合格,按照安置残疾人数,给予基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资金补助;非残疾人创办的,给予基地3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资金补助。

(七)残疾人种养大户补助

1、补助对象

获得当年度“温岭市残疾人种养大户”称号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给予每户3000元的资金补助。

(八)职工技能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残疾人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且成绩合格者,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2)参加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费、食宿费补助。

(3)对取得C5驾驶证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

三、学历教育“聚才”政策

1、补助对象

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2、补助标准

幼儿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我市省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非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我市省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社会救助残疾人家庭子女可享受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

职业教育、中高等教育阶段

残疾学生

学费补助

一次性考取奖励                                               

高中(包括职高、中专)    

非全日制大专   

非全日制本科

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全日制大专

全日制本科

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

公办学校全额补助,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省一级收费标准补助

3000元/学年

5000元/学年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残疾人家庭子女

家庭经济状况

高中(包括职高、中专)

全日制大专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非全日制大专   

非全日制本科

社会救助家庭

2000元/学年

3000元/学年

5000元/学年

2000元/学年

4000元/学年

非社会救助家庭

1000元/学年

1600元/学年

2000元/学年

/

/ 

注:(1)以上所指均为国家承认学历教育。

(2)一次性考取奖励专升本仅予补差,由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在职学历教育不予享受。

(3)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按《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文件标准执行。

(4)非社会救助家庭仅限镇(街道)结合家庭经济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残疾人。

(5)以上学费补助,发票金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

四、医疗康复“赋能”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2、补助标准

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市级财政出资。

(二)大病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因病住院费用在享受医保补贴和各项救助后自负部分数额较大,家庭负担较重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社会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自负部分,按五档给予补助,12个月内补助不超过2次。

一档: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助1000元;

二档: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补助1500元;

三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2000元;

四档:20000元以上 - 30000元以下,补助 3000元;

五档:30000元以上,补助4000元。

(2)非社会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享受医保补贴和各项救助后自负部分,按三档给予补助,12个月内补助不超过1次。

一档: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补助1500元;

二档: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补助2000元;

三档:20000元以上,补助3000元。

(三)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

1、补贴对象

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14周岁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可凭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肢体矫治手术补贴对象为0-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人工耳蜗项目中升级体外处理器的残疾儿童少年不计年龄。

2、补贴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

在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属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残疾儿童,享受免费康复训练。

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年龄未满7周岁的,其康复训练费用按照《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年龄满7周岁的,其训练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2)其他康复补贴

肢体矫治手术补贴、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以及由上级残联统一组织的人工耳蜗植入(含体外处理器升级补助)按照《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1-6周岁聋儿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在每台最高补贴70000元的标准内按实补贴,且每人仅限1台;7-14周岁聋儿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在每台最高补贴20000元的标准内按实补贴,且每人仅限1台。

(四)肢体功能性障碍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

具有截瘫、偏瘫、脑瘫等肢体功能障碍,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康复机构认定有康复价值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肢体功能性障碍康复补助标准按本通知第四点第(二)条大病医疗补助标准执行。

(五)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

需要髋或膝关节置换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和各项救助后自负部分30000元以内的按本通知第四点第(二)条大病医疗补助标准执行,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补助5000元,50000元以上补助6000元。

(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

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困难或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低保且重度的残疾人家庭。

2、补助标准

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为6000元,五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七)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1、补贴对象

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组织的辅助器具适配一律免费。

(2)非社会救助家庭自行购买助听器,金额在5000元-10000元的补贴1000元,10000元以上的补贴1500元,人工耳蜗安装补贴20000元。

非社会救助家庭自行安装的小腿、大腿和髋离断,每条分别给予2500元、4800元和10000元的补贴。

残疾人自行购买踝足矫形器补贴600元以内,膝部矫形器补贴1600元以内,膝踝足矫形器补贴2500元以内。自行购买拐杖、助行器分别补贴100元、200元以内。

以上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仅限补贴1次。

(3)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包括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对象)按《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八)精神病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精神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因肇事肇祸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强行送到医疗机构治疗的对象,在医疗保险补助后,由市、镇(街道)两级按6:4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2)免费治疗对象按《温岭市精神病防治全额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温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执行。

五、文体技能“拔尖”政策

(一)文体技能培训、活动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残疾人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文体技能培训、比赛或活动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文体技能培训、比赛等活动的残疾人,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费。参加省队、国家队训练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每人每天50元补助。

(2)经确认确需陪护的,给予陪护人员每人每天80元补助。

(3)特殊情况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费、食宿费补助。

(二)文体技能奖励

1、奖励对象。

参加残疾人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文体技能比赛的残疾人。

2、奖励标准(体育类)。

               名次

奖金(元)

 

比赛性质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参与奖

市级

1000

800

600






200


地市级

2000

1600

1200

800





300


省级

8000

7000

6000

4000

3000

1000



500


全国、国际级

18000

15000

12000

8000

5000

3000

2000

1500

1000


注:(1)若比赛获奖上级奖励标准高于本级,则参照上级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2)训练、服装、道具等经费视情给予相应补助。

(3)文艺演出类奖励标准参照体育类奖励标准的50%执行,文艺作品类奖励标准参照文艺演出类奖励的50%执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均为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若本办法所依据的补贴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涉及各类经费申请、审批、发放等相关流程,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10〕92 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2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紧盯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总目标,扎实推进残疾人各项工作,全市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100%。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结合上级部署和我市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委发〔2021〕17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支持浙江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21〕38号)和省政府残工委《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残工委〔2021〕6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以来,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根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将修订温政办发〔2010〕92 号文件列入重要议程,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征求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群体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强与周边其他县(市)残联,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条协商对接修改意见,并与市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15个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商会,达成了共识,形成本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方面23个条目,每个条目均明确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生活保障“提低”政策。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依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温政发〔2016〕50号)新增;②安居工程补助,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第1档标准实现全覆盖;④临时困难补助,提高了市、镇(街道)两级的补助标准。

(二)就业创业“扩中”政策。①创业补助,提高了补助标准,规定享受我市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②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提高了补助标准,规定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间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助;③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与原文件一致;④残疾人个人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低保、低边和非社会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由原来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70%、30%降至70%、60%、20%;⑤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为促进盲人就业的新增政策;⑥残疾人就业创业种养殖基地补助,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与市级残疾人种养大户标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试行) 》(台残教就〔2015〕2号)整合了残联既有政策;⑦残疾人种养大户补助,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与市级残疾人种养大户标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试行) 》(台残教就〔2015〕2号)整合了残联既有政策;⑧职工技能培训补助,参考其他部门补助标准明确了具体补助金额。

(三)学历教育“聚才”政策。在与教育部门的助学政策相衔接的基础上,新增对残疾儿童幼儿教育阶段的补助政策,提高了残疾学生和社会救助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补助标准,非社会救助残疾人家庭子女补助标准维持不变。

(四)医疗康复“赋能”政策。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整合了现有政策;②大病医疗补助,提高了对残疾人自负20000元以上住院费用的补助标准;③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整合了现有政策;④肢体功能性障碍康复补助,提高了补助标准;⑤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新增;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整合了现有政策;⑦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整合了现有政策;⑧精神病治疗补助,整合了现有政策。

(五)文体技能“拔尖”政策。①文体技能培训、活动补助,参考其他部门明确了补助标准;②文体技能奖励,提高了补助标准并区分体育类、文艺演出类、文艺作品类不同标准。

(六)附则。除一些解释条目外,主要说明了该办法涉及各类经费申请涉、审批、发放等相关流程,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