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温岭市商务局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温岭市商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项目的通知

2022-03-16 14:48:45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商贸业稳定发展、激发消费活力相关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9〕30号),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度温岭市商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暨商贸流通业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首次开业时,给予投资方30万元补助;对在温岭新注册的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的汽车4S店,给予投资方20万元补助。

(二)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省、台州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实行绩效评估,每年税收及营业收入增速同比均超过10%的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对其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每年税收及营业收入增速同比均超过15%的台州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对其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扶持对象

1.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纳税和统计均在温岭申报的非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3.与商务相关的行业组织。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2.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或被依法关停的;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以行政处罚字号年限为准);      

3.同一项目已享受部、省级资金奖励或补助,已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当年即时兑付部分除外),未达到的可予以补足;

4.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的予以追回。

三、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申请商贸设施项目补助和高成长型企业奖励的均需提供以下资料:

1.2021年温岭市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2.申请报告(企业简介及申请原由);

3.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1年纳税证明。

(二)个性材料

申请商贸设施项目补助的,需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所在地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和建筑平面设计图纸;

2.项目投资额发票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投资额审计报告(需注明项目建筑面积)。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温岭市财政专项资金云平台(http://218.205.106.222:88/),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附件(首次登录者请先注册)。

2.平台完成填报提交后,申请表连同附件资料装订成册、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一式两份,经所属镇、街道审核后,提交至商务局。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经公示后拨付奖补资金。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工作至2022年3月17日截止,逾期系统关闭。相关申报资料纸质档提交到市商务局商贸运行科(市政府7楼719办公室),联系人:梁玲琪。电话:86115716 。

(二)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开展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

附件:1.2021年温岭市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2.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3.申报资料模板

温岭市商务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