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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3-11 10:17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把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文〔201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2018〕17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好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文物安全“四纳入”。将文物安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履职尽责;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文明单位考核评价体系。

(二)建立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市、镇两级分管负责人牵头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级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

(三)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市政府与各镇(街道)间、市政府与部门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各镇(街道)要参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组织与各村(居)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属地政府为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

(四)加强规划编制和源头管理。重视并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省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并公布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五)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对全市文物安全进行一次督查,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一)落实部门共管责任。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文物部门依法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住建、民宗、农业农村和水利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消防工作;生态保护部门负责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发改、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监测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发改、民宗、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利、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组成的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见附件),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1次,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主要问题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将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等犯罪行为作为我市重点类别予以严厉打击;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四)严查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例,约谈相关负责人。

(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全省文物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12318向社会广泛公布,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成立市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六)强化宣传教育作用。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开辟温岭文化遗产保护专栏,制作专题片在电视和新媒体播放;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三、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日常检查巡查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人员、明晰责任、健全制度,将安全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所有各级文保单位与文保点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本单位统一上墙。

(二)明确巡查责任分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巡查工作,每年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文物开展巡查工作,上半年、下半年对每个文物点巡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文物管理使用者与业余文保员负责对本单位开展日常巡查。

(三)规范日常巡查要求。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四)强化责任人员培训。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普及业务知识,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的培训,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员培训;民宗、农业农村和水利、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对所管理行业中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员培训;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对属地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培训。

(五)拓宽责任落实途径。公安部门负责将市域内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指导巡逻守护,加强重点防范;有文物分布的镇(街道)要发挥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业余文保员作用,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

(一)加强监管力量。加强文物监管力量,促进文物执法职能落实;强化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确定文物执法督查的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各镇(街道)将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的巡查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提升队伍素质。强化文物人才特别是文物鉴定专业人才培养。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培训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五、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安防设备设施

加强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应用,实现人防与技防有机结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文物安全工作科技水平。

(一)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制定年度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推动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重点文博单位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完善安消防设备设施。文物部门负责管辖的国有博物馆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实施安防、消防建设,添置相关设备,改善安全条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博单位的安防消防设备设施建设,各镇(街道)依照规定对辖区内的文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跟进省文物局建设的浙江省文物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做好我市的文物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

六、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温岭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及工作职责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岭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名单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制订文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检查,加强文博文保单位、旅游景区景点文物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助配合公安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二)市发改局:在审查涉及到文物保护的重大项目建设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三)市民宗局:指导和督促各地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四)市公安局: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博单位内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配合主管部门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统筹保障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文物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与温岭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文博事业发展需求相对应的文物事业投入机制,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得到保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城乡规划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土地利用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八)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抓好乡村振兴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乡村振兴建设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并纳入到乡村振兴建设,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乡村振兴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及利用。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文物商店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的文物商业经营行为。

(十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十四)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