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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 12- 13 14: 40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多方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调整等方式建设(筹集)而成,具有一定规模且小户型、低租金的房屋。分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群体。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利用产业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宿舍型,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者建成的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但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交付前要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体标准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执行,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


二、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运营监管,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指导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申请及做好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用地供应等工作;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态环保审批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税费减免等工作;市金融工作中心、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温岭银保监监管组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金融支持等工作;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局、市住建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做好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三)各镇(街道)、温岭新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温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推荐和协助上报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该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优先用于解决园区企业职工居住需求。

4.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支持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做到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新出让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税金融支持。

1.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相关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其中,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要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优先分配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以及与建设筹集有关的房源购买或装修改造等工程性支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要统筹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或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规定执行。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4.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支持,且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三)价格要素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管理与监管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通过统一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

(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统一管理的项目,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三)建设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消防安全、巡查等工作。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五)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信息共享、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健康发展。若发现违规现象,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