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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温岭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0 09:50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一、受理时间

20221024日至1028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二、受理地点

温岭市行政中心6楼西640室(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

三、申报对象

温岭市辖区范围内的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能够自愿承担医疗保障服务,自愿按照医保管理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执行管理的。

四、申报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开展售药服务,有售药收支发生)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五)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六)符合《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中各基础指标的要求,同时评估指标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药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七)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零售药店,向温岭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方可在附件链接处下载、打印、填写《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按申请表中的内容(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将材料装订成册。

六、咨询电话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57680610601

 

附件1: 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附件2: 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docx

 

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