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废止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1- 05 16: 14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在温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特种设备上升为法律层次规范调整。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应用已十分普遍,但电梯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工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电梯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职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检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1.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行业组织(协会)制定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2. 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负责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改造(更换)及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拨付。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小区)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4.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

5. 发改部门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负责制订调整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委托检测、维护保养、物联网安全监控等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6. 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对质监部门责令使用单位整改的隐患问题,要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整改合格;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7. 工商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负责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8. 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9. 经信部门负责牵头电梯物联网建设。

10.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三)电梯(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1.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严格按照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施工和设计。

2. 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积极争取引入有品牌实力、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产品。

3. 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和服务内容。

4. 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四)电梯使用单位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定期巡查工作。

2. 应委托取得维保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

3. 及时申报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4.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5. 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及时收集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梯一档”。

6.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 制订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学校、幼儿园、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开展救援演练。

8.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双方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应当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监督,保障受托管电梯的安全运行。

9. 老旧电梯使用超过一定年限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或进行改造。

10.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实使用管理者和维保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五)电梯制造单位职责。

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和指导。

(六)电梯安装、改造单位职责。

电梯安装改造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质量记录档案。

(七)电梯维保单位职责。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1. 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合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认真履行维保职责,制订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 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3. 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修人员及时(城区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它不应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4.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 对承担维保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7.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8. 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

(八)电梯经营单位职责。

电梯经营销售单位应确保所售电梯技术资料和文件的齐全,并对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负责。

(九)电梯检验检测单位职责。

电梯检验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电梯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二、完善措施,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监管

(一)规范使用。使用单位在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采购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电梯,确保电梯采购质量。使用单位应当为维保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提高维护保养质量。使用单位要建立电梯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巡检。在规定期限内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并做好准备工作。使用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电梯要及时停用,以保障安全。维保单位应及时指导、协助其整改。

(二)加强维护。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及维护保养等各环节质量安全负责制度。为了保证新装电梯的质量和安全使用,在电梯质保期内,不得以质保代替日常维护保养。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行业自律,抑制电梯维护保养市场低价恶性竞争。引导建设单位在同一新建住宅(小区)尽量选用同一品牌的电梯,以便于后续日常维护保养。

(三)及时更新。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电梯受益业主限期落实电梯管理单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规定的物业管理补贴政策,优先保障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所需经费。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

(四)强化监管。质监部门应将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从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情,突出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展电梯监督检查,督促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工部门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发现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电梯检验工作,对检验中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监察部门拟封停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使用管理单位整改无效又坚持继续使用电梯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提请做好相关协调和维稳工作。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封停的,边封停边上报。

(五)健全机制。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为重点,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探索建立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突发事件,要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10联动机制和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互助救援机制,加快完善以使用单位为救援责任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

(六)创新方式。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可由其承担相关市场监管职能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作用,围绕电梯维护保养专业人才培养、维护保养指导价制定、维护保养合同范本统一、服务诚信机制建设等,加强电梯行业自律。质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电梯安全监督。

三、合力推进,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政府已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电梯安全问题时,质监、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参加。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质监部门要把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推进技术支撑。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新建的车站、大型商场、公园等重要公共场所应安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居民住宅(小区)等其他场所试点开展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建设。把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制订电梯物联网建设推进计划,加大对电梯物联网建设的政策、人才等支持力度。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设置和公布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网站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投诉,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及时落实和整改存在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对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文明乘梯行为曝光,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倡导文明乘梯。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载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和技能。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小学生有关安全教育教材。

(六)加强各项保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经费保障。加强电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发挥保险业的保障功能,鼓励建立以使用管理者为参保主体,电梯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