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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2- 01- 28 16: 24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经济发展水平,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健全流通体系,繁荣消费市场。立足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推进商贸一体化建设。积极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扶持新业态、新模式。扶持电商业态培育,加强要素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更具竞争力的商贸流通产业,高水平打造全国县域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标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900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278亿元。

二、支持商贸主体提质扩容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统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纳统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5亿元、10亿元、5亿元、2.5亿元,且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次年起,年销售额实现20%以上增幅的,按销售额体量等级对应标准的50%继续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梯度提升。对纳统的批发企业,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销售额1亿元以下的,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新增1亿元奖励5万元。对纳统的零售企业,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新增25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1.5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下的,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规范发展。批发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并作为月度新增或年度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批发企业月度新增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零售企业月度新增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2.5亿元、5亿元、8亿元,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5亿元,且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45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台州市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商贸设施平台建设

(九)支持商贸设施建设。对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新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首次开业时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高品质步行街建设。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就高奖励。

(十一)鼓励智慧商圈建设。支持商圈智慧化改造,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验收的智慧商圈试点(培育),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就高奖励。

(十二)鼓励夜间经济集聚区建设。推进夜间消费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和夜间经济培育发展,对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

(十三)推进乡村商贸发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扩大汽车消费

(十四)支持中高端汽车销售品牌引进。对新引进落址我市的汽车销售品牌,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经营主体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15%的分档限额补助。其中:建筑面积1000-1999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90万元;建筑面积2000-2999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建筑面积3000-4999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20万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装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汽车销售品牌首次落户我市的再奖励50万元。

(十五)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对新能源汽车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增幅达到30%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增幅超过30%的部分,每增长1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十六)鼓励国际首店品牌发展。对在我市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开设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分3年按50%、25%、25%比例发放。

(十七)鼓励国内首店品牌发展。对在我市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的国内品牌企业,开设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分3年按50%、25%、25%比例发放。

(十八)鼓励商业机构引进首店品牌。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浙江首店、台州首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九)鼓励首店连锁发展。对我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品牌的各类独立法人企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在市外每净增一家产业活动单位,经验收确认,每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会展经济做大做强

(二十)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对市政府组团参展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列入政府重点支持类、一般支持类名录的展会,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支持举办品牌展会。专业展览机构承接国家级协会、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在市内举办且标准展位在500个以上的专业展览会,给予报商务部门确认的展览机构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支持举办产业展会。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新举办的产业展览会,按实际标准展位数对报商务部门确认的展览机构连续三届给予奖励,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999个、10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450元/展位、550元/展位、650元/展位的奖励。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连续举办四届以上的产业展览会,按以上对应标准的30%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举办新兴展会。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新举办的消费、文化、旅游等新兴展览会,按实际标准展位数对报商务部门确认的展览机构连续三届给予奖励,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50元/展位、300元/展位的奖励。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连续举办四届以上的新兴展览会,按以上对应标准的30%给予奖励。

七、促进电子商务提速增效

(二十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且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销售额1亿元以下的,每新增15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每新增2500万元奖励5万元。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经确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超过80%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主体引进市外电子商务企业,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按月度新增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家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直播应用。传统企业首次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传统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支持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播间在10间、20间、30间以上且建筑面积分别在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上,经运营一年以上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八)支持引进优质MCN机构。对获得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每年新培育服务于我市企业的带货主播不少于30名(年播时长不少于500小时)的,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年的奖励。对MCN机构每独家签约一名主播服务于我市企业,主播年直播销售额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九)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运营一年以上,注册用户300家以上且平台成交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业市场开展网络销售,运营一年以上且年成交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市场运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十)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省商务部门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十一)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开展线上销售我市农(渔)产品、景点门票、民宿、农(渔)家乐,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5万元的奖励。鼓励改造提升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对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转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给予2000元/个的补助。

(三十二)鼓励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培育。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评定的电子商务荣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十三)支持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经确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按计划培训电子商务业务技能,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给予每6课时5200元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十四)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发展。对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投资的电子商务项目,可积极予以扶持。

八、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三十五)支持低价值物回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衣织物等低价值物回收,对回收量达到1吨/日以上的企业,给予50元/吨的回收服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十六)积极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对首次被评为浙江省有实力的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全品类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九、附则

(三十七)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的合法经营企业。

(三十八)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新增纳统条款除外。

(三十九)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另行制订。

(四十)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十一)本意见由温岭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读。

(四十二)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发5(关于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