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废止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 01- 25 15: 01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春节、元宵及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为禁火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二、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炼山、焚烧秸秆、烧灰烧炭、烧荒烧草、焚烧垃圾、点火取暖、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森林禁火期间,市级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各镇(街道)、村(居)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十个一律”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发2(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红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