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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猪肉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30 20: 23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完善猪肉储备管理,保障猪肉市场应急供应,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现将《猪肉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温岭市商务局

2019年11月28日

 

 

 

猪肉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肉品市场异常波动,增加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落实我市猪肉储备工作,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生产与市场供应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47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温政办便函〔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细则

第二条  储备任务:按照台州市任务要求或市政府要求储备的7天社会消费量(840吨)落实储备任务。2019年台州市下达我市的储备任务为冻猪肉最低收储量380今后可根据台州市任务变化,结合我市实际和市场供应状况适当调整储备品种和数量,以适应形势变化、满足消费需求

第三条  储备方式:采用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相结合方式,根据市场情况,保持储备规模总体动态平衡。生猪活体储备委托行业内公司代办(本地国企优先),由代办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采用定点代储和动态调运方式进行;或直接委托养殖户代储。冻猪肉储备拟采取动态储备方式进行,委托行业内公司代储。

第四条  储备质量:生猪活体储备必须是健康、合格、无病、优良肉猪。储备肉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品质要求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GB/T9959.1-2001)、《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8)等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不得储备临保产品。

第五条  储备管理要求:在保证供应稳定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不得虚报在栏合格生猪数量。

第六条  补贴标准:原则上生猪活体按每头60元进行补贴。

冻猪肉储备补贴费用参照省本级和各地市计算方法,按计划实际储存时间库存数量、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冷藏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补80元;冻猪肉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备数量的0.4%计算。我市补贴标准参照台州市实行,或到期后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章 储备动用条件

第七条  生猪活体、冻猪肉储备动用原则:因生猪产销形势发生剧烈变化、受突发性灾害等因素影响,猪肉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时,启动市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资金来源:根据储备规模情况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特殊年份可视实际申请追加。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补贴受委托单位承储支出。

第十条  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当年资金须在本年度完成使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1)委托生猪活体储备代办和冻猪肉代储的,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按实核拨。受委托单位须提供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台账清单,由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核实,报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再由财务科负责转账核拨。受委托单位的资金补贴发放时须经银行转账。生猪活体储备代办企业需根据养殖户养殖情况及时按实拨付给养殖户。

(2)直接补贴养殖户的,养殖户要建立台账清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报至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每年12月由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根据实际养殖情况,确定补贴金额,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再由财务科负责转账拨付到养殖户。

第五章 特殊补贴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受委托单位若遇自然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启动市场应急调剂的,应视情况实行差价补贴。

第六章 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受委托单位须建立健全猪肉储备专项商品台账以及财务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补贴金额和时间。

第十四条  直接补贴养殖户的,养殖户需要建立生猪存栏台账。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储备安全专项检查,对受委托单位的储存数量、台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储备资格,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或拖延执行政府的动用储备通知和工作安排。

(2)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资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

(3)未经同意擅自出售、动用储备的。

(4)以储备生猪、储备肉作为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5)其它应当取消储备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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