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17-784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17〕2号
- 成文日期:
- 2017-01-22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17-0002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调整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关于调整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减轻农民负担,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补平衡指标费标准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单位负责开垦与所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可自行与外县市联系落实,也可委托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垦造(含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帮助联系购买)。
(一)占用耕地单位自行垦造或自行与外县市联系购买的。经市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可用于补充耕地。
(二)委托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垦造的。占用单位应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垦造耕地委托合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补充旱地指标费。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和政府性拆迁安置项目按12万元/亩,其他项目按15万元/亩收取;
2.补充水田指标费。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和政府性拆迁安置项目按17万元/亩,其他项目按20万元/亩收取;
3.补充“旱改水”指标费按5万元/亩收取。
(三)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另行加收3.7333万元/亩占补平衡指标费。
为减轻农民负担,免收农村个人建房和村民公寓式住宅项目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对村民公寓式住宅用于对外销售的按分摊面积补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补助标准
(一)土地开发补助
对土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按上级验收确认的净增耕地面积计算。
1.垦造成旱地的。一类工程每亩补助5万元(考评90分以上),二类工程每亩补助4.5万元(考评80分以上),三类工程每亩补助4万元(考评70分以上)。
2.垦造成水田的。耕地质量等级在5等或5等以上的,每亩补助10万元。耕地质量等级在6等的,每亩补助8万元。耕地质量等级在7等的,每亩补助7万元。其余每亩补助6万元。
3.旱地改水田的。每亩补助5万元。
4.将沿海滩涂垦造成耕地的,每亩补助按实结算。
(二)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在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中,按省国土厅核定的标准农田净面积计算补助,一类工程每亩补助0.55万元(考评90分以上),二类工程每亩补助0.50万元(考评80分以上),三类工程每亩补助0.45万元(考评70分以上),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土地开发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奖励措施
为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垦造耕地积极性,对垦造成水田的验收后按净增面积的20%比例用于解决辖区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对镇(街道)自留部分水田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费按上述水田补助标准收取。对垦造成水田的按每亩2万元对镇(街道)实施奖励(不包含镇街道自留面积)。
旱地改水田指标由市统筹,各镇(街道)项目涉及“旱改水”指标的,由市根据镇(街道)各自统筹数优先解决,“旱改水”指标费按每亩5万元收取。
(四)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验收通过后结算,各镇(街道)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镇(街道)可按补助费总额10%以内的标准提取项目建后管理经费,落实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各项管护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低丘缓坡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验收通过后合理的种植维护,在当年补助费结算时,可先行支付上述补助标准的80%,余下部分根据每年种植维护情况分三年进行拨付。
(五)对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补助标准按此文件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温政办发〔2016〕44号《关于做好“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