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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3 17: 32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意见》(台市委发〔2009〕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耕地保护工作重点的通知》(厅办函〔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对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加快拆后土地利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农房改造”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抢抓机遇,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申报方法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项目管理,镇(街道)为具体实施主体。市里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成熟度评估制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以一个村或数个村为单位,将申请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成熟度评估,并纳入市项目库。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结合上级下达的指标,从项目库中择优录用向省政府、台州市政府申报审批。

三、政策措施

(一)指标分配

各镇(街道)通过拆后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30%,各镇(街道)留70%。

(二)补助标准

1.各镇(街道)要加快拆后复垦项目建设,对复垦成水田的指标市统筹部分按20万元/亩进行补助,复垦成旱地的指标市统筹部分按15万元/亩进行补助。

2.各镇(街道)自留指标必须先满足复垦区农民的拆迁安置,节余部分应优先挂钩用于辖区内的农民建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另有节余的水田指标由市统筹,按20万元/亩进行补助。

(三)供地政策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即下达周转指标,办理供地手续。

(四)签订调剂协议及资金拨付

镇(街道)要按照挂钩方案与项目实施村、指标挂钩项目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挂钩项目单位即予以按协议支付指标调剂补偿费(财务上由各镇(街道)自行结算)。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验收后,可拨付省补资金;对涉及本村农民建房(含立改套项目)的增减挂钩指标,按6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助。

对于市统筹的按前款市统筹补偿标准给予拨付。

对拨付的资金各镇(街道)要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同时要落实新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整合中心村建设、村庄整治、下山扶贫、农民饮用水、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电气化建设、农村道路等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四、奖惩措施

项目批准后,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对补充耕地数量多、质量好,盘活存量土地情况好,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集镇建设、中心村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垦造成水田用于市统筹部分按3万元/亩奖励至相关镇(街道)。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不力,擅自更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拖延工期或终止项目实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温政办发〔2012〕46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