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32346714XT/2019-88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市监食经〔2019〕47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12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29-2019-0001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下属事业单位:
《温岭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温岭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有序、规范,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温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温岭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下线等处理同步执行。
第三条 记分方法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日常巡查或市局委托第三方巡查后(巡查频次为一个月一次),根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来(附件1)分类处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为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查处同时直接抄告第三方平台处理;另一类为一般违法违规情形,根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来记分。
(一)一次监督检查中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二)多次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存在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四条 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按照自然年度来计算。
第五条 告知和复核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应当分别送达《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3),告知违法违规行为所记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正。
第六条 记分的后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动态等级为优秀的、良好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动态等级降为一般。由平台进行警示,其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将由平台进行下线处理。
(二)动态等级为一般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给第三方平台,平台对网络餐饮进行下线,下线时间为5天。企业整改后拍照(或监管人员拍照)上传到平台,且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再次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通过的,由平台进行解除下线。
第七条 记分的消除
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应当予以消除:
(一)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改到位,且其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已经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第八条 平台管理和记分查询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平台,建立网络餐饮基本数据库。开通查询功能,供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查询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分配现场检查人员帐号及权限,可以直接对扣分项目拍照上传,自动生成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打印并送达,或短信告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系统后台自动筛选达到12分的企业(一个记分周期内),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自动)抄告至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平台对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下线。
第九条 督查督导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各地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确保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有关用语含义
本规定中所称的负责人,是指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网络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温岭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记分标准 | 分值 | 记分 | |
一般情形 | 一、证照情况 | 1.证照齐全,但有超范围经营情况,记2分。 | 2 | |
二、人员管理 | 2.健康证有效,每少一人记1分。 | 3 | ||
三、餐具消毒 | 3.餐饮具均消毒且消毒记录齐全。餐用具未消毒或无消毒记录均记1分(可以合理缺项)。 | 2 | ||
四、食品存放 | 4.货架及冰箱冰柜内食品分类存放,无交叉污染。每发现一处记2分;店内物品未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内发现非食用级塑料袋、纸箱,每发现一处记1分。 | 4 | ||
五、垃圾桶加盖 | 5.厨房内垃圾桶均加盖,每发现一处垃圾桶未加盖的记1分。 | 1 | ||
六、环境卫生 | 6.发现有害生物滋生(苍蝇、蟑螂、老鼠等),每发现一处,扣1分。 | 3 | ||
七、门前三包 | 7. 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无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及环境脏乱等现象。 | 2 | ||
合 计 | ||||
严重情形 | 1.无证或无照; | 直接扣12分 | ||
2. “三无”食品; | ||||
3. 超过保质期或变质食品; | ||||
4. 添加药品的食品; | ||||
5.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附件2
温岭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
当事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许可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 行为,根据《温岭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记 分。(一年内,记分达到12分的网络餐饮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抄告至第三方平台。) 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 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
第 号(第 联)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备查)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