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1-88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1〕2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1-0014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26
20:
59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加快实施零地技改,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稳步增长,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现对《关于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0〕9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2015年9月1日前已建成未列入历史遗留房产办证的工业企业,零地技改后容积率提高20%以上或零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地技改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的,允许其同步实施零地技改。
二、在零地技改过程中,企业如需一并开发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在原规定基础上须达到在零地技改后容积率提高20%以上或零地技改建筑面积占零地技改后总建筑面积20%以上标准。
三、零地技改完成后企业如需分割转让,在原规定基础上还须达到零地技改后容积率提高20%以上或零地技改建筑面积占零地技改后总建筑面积20%以上标准。
本补充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