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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24 13: 03 信息来源: 温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16〕51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16-0019    效力状态: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和国内会展业发展,提升商务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加快建设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1.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展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展会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4个摊位。对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其他国际性展览会的摊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每年举办的中国国际汽车商品交易会,给予参展企业摊位费全额补助。

  2.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经审批设立的境外营销机构(贸易公司、办事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运转正常的,每设立一个补助3万元。对境外机构带动本市出口的,按本年度出口投资国出口增量每1美元奖励0.03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赴境外承包工程并合法经营,对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款建筑企业只享受非市本级资金。

  4.支持发展服务外包。完成商务部系统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每1美元给予0.1元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补助,对出口额500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助,对出口额300万-5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保费支出的60%给予补助,对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投保政府买单整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试点(200-300万美元的需纳入工业规模上统计的企业),对小微企业另行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70%给予补助,本项目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到境外开展海外投资、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当年保费实际支出的25%补助,本项目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对企业参加部、省级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企业单独立案应诉的案件,补助律师费的50%,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为广大中小生产企业出口提供通关、收汇、退税、物流、信保、融资等服务,当年自营出口额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奖励20万元,当年增量超过200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

  8.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上级商务部门评估考核合格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和国际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给予5-30万元的补助。对服务于本市外贸企业的公共检测、通关等第三方服务平台,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9.鼓励保税物流发展。鼓励通过温岭保税仓库进口本地企业需要的原材料和居民生活消费品,当年新增每1美元给予保税仓库经营企业0.02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属地报关服务。凡出口企业在温岭海关开展“区域一体化报关”业务,给予每单50元奖励。开展“转关”业务,给予每标箱30元奖励。

  11.培育出口基地和品牌。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出口基地企业、省级出口基地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台州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12.鼓励做大做强出口规模。当年自营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企业,以当年全市自营出口增幅平均值为基数,超过10个百分点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本条款不适用引进的外贸公司。

   13.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经批准设立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包括农业、渔业、矿产、能源、林业等)和技术研发机构等项目,运转正常的,中方当年累计实际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并购海外知名品牌以及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实际投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支持企业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专业市场。企业经上级商务部门批准赴境外建立工业园区、专业商城等,带动出口明显的,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二、加快形成商贸流通业态新优势

  15.鼓励企业提升。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的,并纳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6.做强样本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样本企业,对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年度增长目标的,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分别对增速排名前十强企业和总量排名前十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各1万元奖励。

  17.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首次开业时,一次性给予投资方30万元补助;对在温岭新注册的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的汽车4S店,一次性给予投资方20万元补助。

  18.奖励行业先进。对首次获得温岭市级、台州市级、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三次被评为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可再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街道)、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的,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加快实现电商产业发展新步伐

  19.积极建设阿里巴巴·温岭产业带平台。设立200万元阿里巴巴·温岭产业带线上广告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带平台对外宣传,连续支持三年。对加入产业带平台销售温岭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

  20.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电子商务企业进入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统计直报系统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生产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成立电子商务独立法人企业或电子商务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进入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统计直报系统的,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进入统计直报系统且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21.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温岭景点、民宿、农家乐、农(渔)产品基地主体开展网上销售,对经一年以上运营,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在我市农村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转的每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2000元。

  22.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对加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温岭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出口成交额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生产或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行设立的且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除省级给予的奖励外,市级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租用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租费最高5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3.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我市支柱产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经一年以上运行,平台注册用户500家以上或平台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20%标准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业市场开展网络销售、网上订货,对经一年以上运行,年成交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50%标准给予市场运行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4.鼓励创建销售温岭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园区。对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且入驻本地注册企业10家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20%标准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5.开展“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培育”工作。对获得温岭市级、台州市级、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四类主体进行奖励: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26.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按实际培训费用(以师资、场租等费用为主)的5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场次,单个机构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可的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四、加快打造会展业发展新平台

  27.支持举办国家级展会。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冠以“中国”名称,国际标准展位在450个以上的专业展览会,每届奖励10万元;列入当年商务部重点引导支持的展会,再增加奖励5万元。对参加中国工量刃具展览会的温岭本地生产性参展企业实行补贴,标准展位:1000元/个;特装展位(36㎡以上精装修):8000元/个,每家企业最多补贴2个标准展位或1个特装展位,暂定补贴三年。

  28.支持举办规模型展会。举办单位在温岭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展览会,且连续举办二届的,每届展出面积在5000m2~6000m2(含5000m2)的,给予5万元奖励;展出面积在6000m2~7000m2(含6000m2)的,给予6万元奖励;展出面积在7000m2(含7000m2)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市政府主办的展会实行适当的补贴。

  29.支持引进战略性新兴专业展会。为我市引进战略性新兴专业展览会,对引进企业或个人(不含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办展规模达到35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规模达到500个以上的国际标准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市政府首次主办的展会,对本地参展企业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标准展位补贴1000元。

  30.支持政府组团外出参加展会。对列入政府支持目录的各类展览会,对参展企业补助展位费等费用。其中:参加省内展的,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参加省外展的,按展位费2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附则

  31.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另有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在资金管理办法中给予明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另行制订。

  32.财政安排商务发展资金共3000万元,省补切块资金的使用也适用于本扶持政策。对企业同一项目享受部、省等资金补助额(含切块分配资金)已达到本扶持政策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未达到的可予以补足,本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认定通过的企业申报总额超过商务发展资金规模时,按比例兑付。

  33.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22号)文件、《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4〕7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