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11-730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11〕55号
- 成文日期:
- 2011-05-04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11-0003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关于建立温岭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温岭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建立温岭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交通局
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出租汽车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
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
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通过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汽车价格。
三、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温岭市内出租汽车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确定。为便于实施,燃油附加费以每载客车次0.5元及其倍数为计价单位。
(二)燃油附加费的确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时的93号汽油价格(目前出租汽车运价于2006年7月6日调整,当时93号汽油价格为5.09元/升,今后运价如有调整,按调整时的价格)为基期价格。当93号汽油价格的上升额达到或超过1元/升(与基期价格相比),持续时间两个月以上,并在现行运价水平内难以消化时,可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征求各营运者意见并提出申请,报同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当93号汽油价格的上升额达到或超过2元/升,持续时间两个月以上时,可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载客车次2元,以此类推。当93号汽油价格分别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要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三)燃油附加费实施前,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燃油附加费实施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政府油价补贴标准仍按各级政府有关油价补贴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