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废止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16: 00 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温岭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

  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应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由市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和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就应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理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①供水设施由业主投资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的,按照不超过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标准的要求,对已有 “一户一表”改造费标准的镇、街道,按八折标准收取;仍按预算造价结算的镇、街道,按保本收取,即材料费、人工费、路面修复费和税金;②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③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按保本收取。

  2、供电: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具体收费如下:

  1、有关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三三制”标准筹资,即农户或村、企业和当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

  2、有线电视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以架空形式明线设置的,按300元/户收取设施建设安装费;以预埋形式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设施建设安装费,贫困村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减免,建设单位应根据有线电视技术需要配置相应机房。

  3、电信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100元/户收取装移机工料费。用户线路以架空明线形式安装的,电信部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以地埋形式的,电信部门负责将线路安装到小区楼道或排屋的分线盒或用户引入线汇总点,但小区或排屋红线范围内的管道及智能布线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或委托电信部门协助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结算,即材料费、人工费、路面修复费和税金。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优惠政策;价格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涉及单位接此通知,须及时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