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04-09 12:22
信息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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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浙土整字(331081)[2020]0007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同意2020年度温岭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六)。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宗教用地。征收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 用地 | 交通 运输 用地 | 工矿 仓储 用地 | 特殊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草地 | ||||
1 | 新河镇 | 城北村 | 0.1796 | 0.1757 | 0.0039 | ||||||||||
合计 | 0.1796 | 0.1757 | 0.0039 |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1081)[2020]0007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3886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