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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16:48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文号:温政发〔2021〕16号        三统一编号:JWLD00-2021-0007    效力: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2020〕6号)、《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台农〔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发〔2018〕35号)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供地方式。农房建设应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但公寓式住宅建设可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二、建筑管控。农房建设要强化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管控,提升整体形象。实行土地征收、成片拆迁改造住宅安置建设的区域原则上实行统一建设。

三、四邻要求。在符合消防间距、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农房建设无需四邻签字同意。

四、有效人口。下列人口可按户口性质增加1人列入申报人数,同一对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增加1人计算:

(一)2016年1月14日前出生,且未婚的单独子女(离婚户除外);

(二)未育夫妇;

(三)22周岁以上的未婚男性;

(四)有女无子户,2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限1人)。

五、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依法做好相应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牵头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办理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与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认真履行土地管理有关职责,做好规划审查、指标安排、用地保障、确权颁证等工作。参与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宅基地及农房审批“一件事”办理工作。依法做好相应违法处置工作,参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更新、完善和推广等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做好农房建设技术指导,负责全市公寓式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受市政府委托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农房审批。切实履行责任,优化审批流程,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做好农民建房房屋四址确定(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镇人民政府负责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履行自治组织职责,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村民点建筑方案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认真编制农房实施方案,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切实管理好村级集体土地,负责办理农房审查、代办和建设管理、施工安全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涉及户籍的核对等工作。市民政局、市卫健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