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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3 10:2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党的十九大提出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生态补偿制度。

(三)2020年12月31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岭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三)《温岭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通过外网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二)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三)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机制延伸落实到镇(街道)层级,进一步缩小了管理单元,体现了精准补偿、科学补偿的原则,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跨越。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形成初稿。2021年8月,根据国家关于健全生态文明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及浙江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5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温岭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意见。先后于2021年8月20日和2021年8月30日通过外网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集体研究。2021年9月9日,经市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四是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市司法局对此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四、工作目标

强化主体功能区定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生态保护成果。

五、关键词解释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生态效益是以生态补偿的对象为出发点,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和对生态建设作出贡献者以及由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资源而利益受到损失者给与资金、实物上的补偿,以期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六、新旧补偿政策的区别

生态补偿机制是2007年开始实施,范围涉及湖漫水库(石桥头、城南)、垃圾埋填场和观岙污水处理厂周边,2012年将垃圾填埋场10村个人补助和6村集体补助也纳入生态补偿资金支出范围。2016年修订完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偿范围扩大至太湖水库,明确补偿范围包括太湖水库、城南镇(含湖漫水库、垃圾填埋场、观岙污水处理厂),补助方式为个人补助、村集体补助、项目补助和水源保护考核奖励。今年再次修缮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范围扩大至城东街道湖漫水库准保护区(肖溪村和萧南村)、花芯水库、桐岭水库、太湖水库、花芯水库、城南镇(含湖漫水库、垃圾填埋场、观岙污水处理厂和桐岭水库)。

七、主要内容

《温岭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资金分配和补偿方式、资金补助范围和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使用补偿范围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其中生态补偿范围为5个镇(街道)。

第二部分“资金分配和补偿方式”:生态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和资金直补方式。

第三部分“资金补助范围和管理”:明确生态补偿资金补助范围和生态补偿考核方式。

第四部分“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健全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加强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五部分“附则”:本法办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市政府网站、主流新闻媒体及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深入宣传解读《温岭市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效发挥信息、网站等渠道作用,。

二是定期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加强沟通,定期考核区域生态补偿资金情况,经审核无误后,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解读人:顾雪荣(温岭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方式:05768996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