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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22 11:15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岭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决策承办(实施)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决策机关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后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