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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22 11:13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拟由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四条  决策草案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制订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退回。

第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要求补充材料、完善程序和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决策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七条  市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有关资料;

(二)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技术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第八条  市司法局依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供决策机关决策时参考。

第九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