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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22 11:06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组织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参与主体的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第九条  市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征得主持人许可可以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辩论。对听证参加人的询问决策承办单位或其聘请的有关专家可以进行解释;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听证意见进行分析,认为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必要时予以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决策解读和咨询答复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众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或者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充分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订决策方案或者停止执行建议,报决策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消极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