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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22 11:04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财政政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目录,适用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没有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市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对征集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编制年度决策目录草案时,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编制年度决策目录草案后应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并报市委同意。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年度决策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公布的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