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1-89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1〕29号
- 成文日期:
- 2021-10-14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1-0016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温岭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要求,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奋勇争先,在竞技体育方面做出更大贡献,为温岭争取荣誉,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注册地为温岭,下同)运动员及教练员。
(二)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亚青赛、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18周岁以下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三)在省运会获得名次和贡献金牌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四)在浙江省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五)在台州市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六)在奥运会、亚运会中破纪录及破全国、全省最高纪录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奖励。
4.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 元、1500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00元奖励。
5.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亚青赛、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青少年按成年相对应的赛事给予50%比例奖励。
上述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青奥会、世青赛、亚青会、亚青赛、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相关奖励,运动员和教练员(各级)按8:2比例分配。
(二)在省运会、省锦标赛及台州市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1.在省运会实时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0.6万元、0.2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名次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200元,教练员和运动员按8:2的比例分配。
自2020年起未享受台州市及本市任何财政配套经费或训练补助的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短式网球、高尔夫、马术、击剑、飞碟、场地自行车、公里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小轮车、电动冲浪板等13个社会力量举办项目,则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20万元。
2.输送温岭籍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并成为学院试训或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1.8万元,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不重复奖励。
3.在温岭安置省队优秀退役运动员,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1.8万元,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分配。优秀退役运动员是指浙江省运动队正式招工在训3年以上(含3年),并且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运动员。
4.在省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00元、1200元、1000元奖励(其中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奖励按4倍计算),获得其他名次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 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150元,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 分配。
5.在台州市运动会中获得名次的温岭籍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台州市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500 元奖励(其中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奖励按4倍计算),获得4-6名次的按实际得分数奖励,每得1 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80元,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 分配。
(三)在全运会、省运会群众体育类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参照竞技体育类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相对应的赛事给予50%的奖励。
(四)温岭籍运动员破纪录奖励。
1.运动员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3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万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运动员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给予同等奖励。
名次奖励和破纪录奖励可同时计算。同一项目破纪录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三、每年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