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公示公告】温岭市博物馆章程 | |||||||||
| |||||||||
经温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温岭市博物馆章程》,现予以公示。
温岭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温岭市博物馆。 温岭市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住所为温岭市城西街道横湖北路28号。
第三条 博物馆是经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博物馆开办资金10万元,由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和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
第六条 博物馆业务范围:藏品收藏、陈列展览、学术研究和社会教育。
第七条 博物馆行业管理部门为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博物馆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博物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博物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博物馆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 (三)审核(核准)博物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博物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六)支持博物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博物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七)为博物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博物馆发展; (九)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博物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博物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博物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博物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博物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博物馆宗旨,维护博物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博物馆党员归属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支部领导,以下简称局党支部。
第十三条 局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博物馆党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博物馆工作,在局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博物馆严格遵行局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局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博物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博物馆主要负责人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局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局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博物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博物馆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建立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博物馆工作人的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职工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单位职工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单位职工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单位职工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科室。 内设科室共3个,主要职责分别为:藏品保管、宣教陈列、后勤保障。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先上报预算再采购,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博物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由博物馆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博物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四)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馆长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温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博物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博物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博物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温岭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