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06 15:16: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浙土字(331081)A[2020]-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0年度计划第13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批准用途:住宅用地。征收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 用地 | 交通 运输 用地 | 工矿 仓储 用地 | 特殊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草地 | ||||
1 | 大溪镇 | 曹岙村 | 5.9761 | 5.9163 | 0.0598 | ||||||||||
2 | 大溪镇 | 后瓦屿村 | 0.1134 | 0.1134 | |||||||||||
合计 | 6.0895 | 6.0297 | 0.0598 |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被征地人员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081)A[2020]-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3886
温岭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