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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 18:23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11331081MB1501632X/2020-66551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温自然资规发〔2020〕30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办事材料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收取企业变更登记情况表、基本情况表、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收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副本上已体现法人关系的,法人证明书不收取)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购房合同)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自然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但有下列情形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1、未办理公证的继承登记;

2、未办理公证的析产登记(指定单人所有的除外);

3、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4、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减少实地查看环节

除以下四类不动产登记事项需实地查看外,其它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再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由各所负责竣工验收人员一并负责实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由窗口人员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由各所负责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4、更正登记中,由各所负责查看不动产现状和更正情况。

四、实施一手房网签备案

为实现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一证通办”、“零资料”办理,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实施一手房网签备案制度。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后,在政务服务网上提出一手房销售合同备案申请,将相关材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窗口,不动产登记窗口做好资料整理与内部共享,后期买受人办理一手房时无需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五、推广应用不动产电子证照

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建设与应用,实现涉及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跨层级、跨部门、跨行业互认共享。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不动产权电子证照启用相关工作:首先推进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证照生成、应用工作,满足抵押登记联办业务需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其次推进电子不动产权证书证照生成、应用工作,满足个人、企业等权利人日常应用需求;最后探索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模式,提升电子证照整体管理应用水平、数据安全防范水平。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9日


抄送:市委改革办,市大数据局,市人民法院,市发改局,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

局,市农水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

税务局,市减负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图书馆,市档案局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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