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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发布日期:2020-01-14 08:39 作者:姚天 信息来源:温岭日报 浏览次数:


1月10日上午,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和“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的主要目标,执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生育保险险种继续保留,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待遇上继续保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


此次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在待遇支付方面,生育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保持不变,按限额方式结算。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扩大了职工历年个人账户余额的使用范围。


其中,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已满10个月(不含补缴月份),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或已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在生育保险待遇未正式生效前,其女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补缴月份),其女职工发生的生育津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在职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当月前,男职工生育保险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补缴月份),其配偶可以按照住院的限额标准方式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生育的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不享受生育津贴。合并实施前,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合并实施后继续停止享受对应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我市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在管理运行层面上进行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实现三方共赢。对于参保人而言,将进一步解决全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以来因没有制度保障,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现状,推动生育保险的惠及人群进一步扩大,让待遇生效时间大幅提前,更多参保人员享受合并实施带来的红利;对于企业而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先的0.8%下调到0.5%,进一步推进了企业降费减负,减轻了企业生产经营负担;两险合并也将强化我市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