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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拟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2 14:02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1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浙司便函〔2018〕156号)的要求,我局联合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范围

自1984年至2017年12月31日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或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及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提出拟废止、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施行的建议。

三、清理结果

此次清理共查找出357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清理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废止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件;拟修改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3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稿,市政府发布。

四、清理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省政府要求,上述清理结果(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并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

五、其他 

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8612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