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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丨松门镇推出公共租赁住房 实现“住有所居”

发布日期:2019-11-05 14:20 作者:郑灵芝 江文辉 信息来源:温岭新闻网 浏览次数:


日前,松门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松门镇目前可供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江南锦园小区1幢共10套,为面积50平方米到55平方米的简装修住房。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10月31日—11月8日。申请对象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流动人口三大群体。其中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人向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申报;流动人口家庭的申请人向各相关办公室申报;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各办、各线申报汇总和报送。


松门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将参照温岭市区最高公租房单价的80%收取,即10.4元/平方米/月;松门镇城镇住房救助租金参照松门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收取,即1.04元∕平方米/月。租用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松门镇人民政府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房。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视为放弃租赁。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等费用。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或不可移动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此外,松门镇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中可能会出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将住房进行转租、转借,破坏或者擅自装修等行为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机制。有此类行为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租金补贴,责令其限期退回,并予以公告;逾期不退回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可以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较为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住房。”松门镇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的推出,是国家倡导国民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的住房消费理念上的一个体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从而更好地实现“住有所居”的民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