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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岭市小微企业园管理和评价办法》(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19-11-13 11:52 信息来源:网站集群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市经信局起草的《温岭市小微企业园管理和评价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4月15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书面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电话: 86223919

附件:《温岭市小微企业园管理和评价办法》(草案)


温岭市经信局

2019年4月8日

附件:

温岭市小微企业园管理和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与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办法》(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三条 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分类指导,以生产制造类为主,同时兼顾生产服务类等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注重统筹推进,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存量园区要高标准改造提升;注重绩效优先,定性定量结合,突出亩均效益和结果导向。

第四条 市小微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小微企业园管理

第五条 积极谋划小微企业园用地空间,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鼓励通过“飞地”模式盘活用地指标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新建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亩。

第六条 小微企业园建设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加强与城乡、土地、环保、水保等规划有机衔接,确保规划可执行;突出行业特点,做好整体设计。小微企业园应将消防站、点进行提前部署、提前规划,按标准设立消防执勤点或专职消防队。小微企业园应按照污水零直排要求建设或改造截污设施。小微企业园规划和建筑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入园企业要符合《温岭市小微园区企业入园评估指导意见》(温小微办(2018)1号)相关要求。小微企业园用地原则上以标准地方式进行出让(详见《温岭市小微园区(工业地产)标准地管理操作办法》(温经信(2018)125号),确保优质企业入园。

第八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工业地产开发模式;新建小微企业园禁止村集体办使用模式进行开发。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非生产性用房自持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用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园区党建平台等。其余非生产性用房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分割,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新建小微企业园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非生产性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5%,不得高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员工宿舍面积不得低于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50%。同时,工业厂房(生产用房)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0米,职工宿舍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米。

第十条 对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消防、能评、环评、水保等手续,实行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一次联合办理。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能评+区域水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行业指向明确、符合条件的新建工业小微企业园可归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园要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入专业化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平台、实时采集园区人流、物流、能耗、环保、产能、消防和生产安全等相关数据,提高管理效率;依托平台引进和部署成熟的设计、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软件工具,方便入园企业应用。

第十三条 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园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理、人才培训、融资担保、知识产权、研发设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产业创新综合服务。

第十四条 积极做好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小微企业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积极做好入园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小升规、规改股、企业上云、技术改造等工作,做好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的厂房、非生产性用房及配套宿舍应当自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可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进行授信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全市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平台信息数据,根据入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给予授信和贷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等融资需求。

第三章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园需经县(市、区)、市、省三级审核确认,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星级评定实行申报制。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以及评定程序均以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办法为依据。

第十九条 对新建(新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投产当年及次年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主动申请除外)。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别为园区效益、入园企业培育、园区管理服务以及高端要素集聚(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其中绩效评价得分排名前15%(含)定为A档,15%-40%为B档,40%-95%为C档,后5%为D档。

第二十二条 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小微企业园星级申报,C档及以上可参加星级评定,B档园区可直接申报二星级,A档可直接申报三星级(星级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全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全部纳入市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详见《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7〕6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43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情况和星级创建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列入当年全市示范园建设以及改造提升试点的小微企业园予以倾斜,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的提升、数字化园区的建设以及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提升。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为A档和B档的园区,每年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50%以上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物业费减免。

第二十七条 加大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扶持力度,在园区完成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评审后,按照小微企业园总建筑面积乘以补助系数对园区运营管理方进行补助。数字化建设达到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要求的,补助15元/平方米;数字化建设达到四星级小微企业园要求的,补助12元/平方米;数字化建设达到三星级小微企业园要求的,补助8元/平方米。园区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补助系数为1;5-10(含)万平方米的,补助系数为0.9;10-15(含)万平方米的,补助系数为0.8;15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系数为0.6。数字化建设提档升级的,将在原有补贴基础上进行差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每培育一家小升规(首次进规上)企业奖励1万元;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奖励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小升规(首次进规上)企业次年仍为规上企业并在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园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企业技改补贴金额的20%作为奖励。

第三十条 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当年奖励小微企业服务券10000元,并补贴企业上一年度应缴物业费用的20%。

第三十一条 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绩效评价为C、D类的企业,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12号),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全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在电、水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企业将予以劝退。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所获得的奖励用于企业物业费减免的部分,应当加大对A类企业的补贴力度,C、D类企业不得享受。

第三十三条 小微企业园内有D类企业,当年运营管理机构所获得的奖励、补助等全部减半;小微企业园内连续2年有D类企业,园区绩效评价降一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小微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温岭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标准

2.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标准


附件1

温岭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分值评定

园区效益(60)

亩均税收

30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为基准值,税收收入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以园区实际用地面积(投用)取数。

亩均税收/基准值*30,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5分;

亩均营业收入

20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亩均营业收入为基准值,营业收入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0,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亩均用电税收

10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亩均用电税收为基准值,以供电部门核定为准。

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10,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入园企业培育(15)

小升规

15

当年累计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以经信部门核定为准。

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类似称号的企业数量之和占投产企业总数30%,得5分,未达到不得分。当年每增加一家小升规企业得2分,高新技术企业得2分,科技型企业得1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高新技术企业

当年累计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以科技部门核定为准。

科技型企业

当年累计净增省科技型企业数,以科技部门核定为准。

园区管理服务(15)

公共服务

7

专业化第三方管理机构(独立法人资格)、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人才、电子商务等服务)

专业化第三方管理机构管理得3分;具备完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每项服务得1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2分。

数字化管理

4

园内实现4G和WIFI全覆盖,园区进行数字化管理,接入全市小微园信息化平台,及时报送经济运行数据,入园企业上云。

园区实现数字化运营管理得2分;及时报送信息得2分;企业上云占比50%以上得1分,当年净增1家加0.5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党建服务

4

小微企业园推进党建标准化建设,以组织部考核为准

建立园区党组织,活动开展正常的得1分;建有党建活动阵地得1分;配备党务工作者的得1分;建有党建服务中心的得1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高端要素集聚(10)

创新投入

3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基准值。

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园区计算)/基准值*1,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专利

3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数量

专利数/投产企业数≥30%,得基本分2分;当年新增发明专利每个加1分,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每个加0.5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高级人才

4

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经各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

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经地级市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得2分,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得4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加扣分

加分

——

配合召开现场会,省级得10分/次,其他得5分/次、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企业)得2分/个、其他应加分事项视具体情况加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扣分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消防)事故扣20分/次、违章搭建清理不配合扣5分/次、其他应扣分事项视具体情况扣分。

否决项

——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当年直接列为D档。


附件2

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标准

指标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四星级

五星级

1

绩效评价

C档及以上

C档及以上

B档及以上

A档

A档

2

园区规模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3

小微企业

生产制造类≥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20家。

生产制造类≥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20家。

生产制造类≥2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40家。

生产制造类≥5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80家。

生产制造类≥5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80家。

4

产业特色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

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

5

运营机构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导入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6

设施配套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7

园区服务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人才招聘、创业辅导等方面2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创业辅导等方面3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等方面5项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为入驻企业提供部分公益性服务。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等工作。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员工培训等方面8项以上公共服务功能,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具有若干项特色化服务。入驻企业享受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小升规”等工作,每年培育出一定数量的规上企业。能够引进高级人才或团队,产生显著的技术、专利、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能够吸引优质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服务,成为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服务平台。密切联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具备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专家服务、创业辅导、员工培训等企业所需的各项服务功能,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服务特色和成效明显。入驻企业享受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具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小升规”等工作,每年培育出一定数量的规上企业。能够引进高级人才或团队,产生显著的技术、专利、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能够吸引优质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服务,成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平台。密切联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8

园区数字化

具有一定的园区数字化管理基础条件。

具有初步的园区数字化管理能力。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管理和企业服务。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较完善的智慧基础设施、智慧运营、智慧服务等。建立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智慧应急平台等,智慧化企业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达到较高水平。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完善的智慧基础设施、智慧运营、智慧服务等。园区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智慧应急平台等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智慧化企业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实现全覆盖。园区数字化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