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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期限共11天

发布日期:2019-01-04 10:01 作者:叶琳 信息来源:温岭日报 浏览次数:

日前,记者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期限为1月31日至2月8日、2月12日、2月19日(即农历十二月廿六至正月初四,以及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共计11天,比燃放时间提前3天。目前,全市各镇(街道)安监中队上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共295个。


相关负责人介绍,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营户的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其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活动室、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最后,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设置在简易房内的,则需镇(街道)安监中队、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联合踏勘同意,简易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市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天、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8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一律由安监、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发布会还通报了近期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