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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完善政策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9-01-16 11:07 作者:陈舒丹 信息来源:温岭发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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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召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新闻发布会,相关市领导及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农林等部门负责人在会上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现场回答记者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提问。


2004年6月,我市出台《温岭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截至2018年年底,共有参保人员13.55万人;2014年12月,我市出台了《温岭市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衔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8年年底,已衔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共10.29万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有力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热情高涨。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2018年12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新的《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和老政策相比,新出台的《办法》呈现出政策更加明确、参保更加规范、保障明显提升、衔接合理可行等特点。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了未满16周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国有企业正式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相关部门提醒,参保人员应注意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参保名额指标期限以国土部门核定后函告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的时间开始计算,指标有效期一年,安排本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二是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应在联合审核机构复核通过后的3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手续。而对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已被征收但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今后,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均将随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长远生计有保障,改变了原先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缺乏正常调整机制、相对而言“多年未涨”的状况。


为使新老政策有序衔接和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在要求被征地农民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时间参保的同时,我市创新做法,在政策衔接上为他们设置新的通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