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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岭市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0 00:00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温岭市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和有关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教育局

2017320

 

 
温岭市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职公办教职工的请假销假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假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节假日安排放假。

(二)婚假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三)产假、护理假

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男教职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享受2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50天产假。

4.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5、学校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3 天的丧假。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二、请假销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的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学校寒暑假内。

(二)教职工请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由校长审批。

(三)教职工请事假一周以内的由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四)教职工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市级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药费收据及病历卡,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审批单位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

(六)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 ,否则按旷工论处。

(七)教职工请病假、产假的,还应出具医院证明,如无证明的,校长应不予批准。

(八)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要回工作岗位的,应凭市级医院的康复证明,校长才可安排工作,重新工作未满3个月又请病假,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三、有关待遇规定

(一)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100号)规定,病假、事假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日按50%计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个月(含3个月)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请病假教职工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同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请病、事假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按《关于印发<温岭市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教人[2012]228号)或《关于印发<温岭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通知》(温教人[2012]230)和学校的分配方案计发。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的,超假期间按旷工论处

4.凡以假病休证明等骗取病假的,一经查实,即按旷工论处;

(二)旷工的处罚

1.旷工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考勤奖和旷工日工资[旷工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下同]

2.一年内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的,旷工几天就扣发几个月考勤奖和旷工日的工资。

3.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扣除全年的考核奖、考勤奖和旷工日的工资。

4. 旷工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旷工日的工资。

五、其他规定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公办教职工。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三)本制度由温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施行〈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教人[2013100号)同时废止。